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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建办(2018)102号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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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建办(2018)102号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2018-12-30 08:55:54      点击:

各县区住建局(建工局)、国土局、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力度

    (一)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产业布局。落实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二)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

    (三)2018年7月1日起,新建学校、医院、规划馆、展览馆、文化馆及公租房、廉租房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能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必须使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新建商品住宅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5%,并且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递增。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得低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T/B51129-2017D规定比例。

    (四)2018年7月1日前已办理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凡没办理施工许可的,要抓紧变更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比例(至少达到8%以上)。

    (五)回迁安置房如需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要召集回迁安置居民召开论证会,争得回迁安置居民的认可。

    (六)装配式建筑建造比例达不到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要求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竣工验收等手续。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一)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审查和管理,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二)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推广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的协同施工,发展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实现技术工艺和组织管理的转变。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加快健全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

    (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技术水平。开展我省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材应用的成本、效益等评价评估,制定发布绿色建材适用推广目录。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依法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六)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健全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生产企业对部品部件质量负责,施工企业要加强部品部件的进场验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等要求,保障和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推动建筑部品部件的多元化和产业的分工协调、专业化发展。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和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建材产业与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着眼于培育区域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三)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主动与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战略布局相衔接,构建产业链完善、专业细化、分工协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积极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生产装备、施工设备、机具,以及装配式建筑配套门窗、集成厨卫等产品。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育

明确装配式建筑各层次、各类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育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技术团队,提高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相关院校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能人才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建设、土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广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责任,确保推广应用工作落实。

    (一)各县区区建设、土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指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以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点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在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设单位在不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及产品,合理控制建筑节能工程增量成本。

    (三)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选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提高建筑节能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建筑节能工程的经济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政策性审查环节增加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应用专项审查,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应采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而未使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点,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要组织好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现场技术指导。

    (六)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监理,在一体化技术体系相关组成材料进场时,应查验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的性能认定证明文件及组成材料的品种、型号、合格证、生产日期和型式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对随意修改图纸、不按图纸施工者要责令停工整改。

    (七)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搞好材料质量检测,确保入场施工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八)生产企业应不断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工艺技术水平。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首批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确保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合理布局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确保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积极研发和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专用运输车辆等,优化物流配送组织管理,增强工厂化生产的专业配套能力。